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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hu66乐虎官网平台,收购]立新能源(001258):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11-20 04:23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2A座 7层 邮编:830002 电线 传线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收购人拟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0.1571%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3.2496%股份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收购人编制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 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能源47.3787%的股份, 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 接持有立新能源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 源 47.5629%的股份,为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无偿 划转完成后能源集团成为立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 东,通过新能源集团及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43.2496%的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依据对有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发表相关的法律意见。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报告书》进行了核查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收购报告书》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四、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收购人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收购人在进行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lehu66乐虎官网平台,。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八、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 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 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 许可证书为准):能源投资及资产管理;煤炭开采;煤炭洗选; 煤炭及制品销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公司章程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治区国资委持有能源集团90.2165%的股权、自 治区财政厅持有能源集团9.7835%的股权。自治区国资委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自治区国资委。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治区国资委所控制的除能源集团之外的核心企业及其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对化工产业、现代物 流业、现代服务业、 农副产业和畜牧业 投资,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资产管 理服务。

  矿产资源(非煤矿 山)开采;矿产资源 勘查;基础地质勘 查;地质勘查技术服 务;地质灾害治理服 务;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

  公路建设技术检测 咨询服务,商务信息 咨询,投资管理咨 询,公路工程的质量 监督检测业务,交通 通信管网的管理和 经营。

  金融投资,矿业投 资,股权投资,其他 行业投资,资产管理 及相关业务咨询。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收购人主要从事能源投资及资产管理、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等,拥有哈密三塘湖石头梅一号露天煤矿、和田布雅煤矿、准东大井一号矿等煤矿。是一家以推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发展主线,全力推进企业资产结构优化调整、科技创新驱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党的建设全面加强五大任务,做强做优做大煤炭煤化工、新型电力、油气、环保四大主业,着力增强战略支撑保障和价值创造两大能力的能源产业集团。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企查查()、天眼查()、深交所()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5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重大民事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天眼查()、中国证监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企查查()、深交所()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

  ()、企查查()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收购人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

  ()、企查查()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对全区公司发放贷款;开展 全区公司同业拆借;信贷资 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试 点;开展与全区公司相关的 咨询业务;其他经营许可的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交所()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收购人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的目的系为整合优势能源资源,加快推进传统能源、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全产业链发展,构建自治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自治区能源产业龙头,更好支撑全国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和新时代国家“三基地一通道”建设,经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国资委持有的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收购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3年 11月 28日,立新能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 3月 15日,立新能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 10月 25日,立新能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2024年 10月 25日审议通过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立新能源拟向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定向发行不低于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的 10%的股份,向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拟定向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的 2%。若发行完成,预计收购人将会通过新能源集团间接增持立新能源股份。

  除此之外,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立新能源股票的明确计划,在未 来的 12个月内也无出售或转让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上述权益 变动之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2024年 6月 3日,自治区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将国资委持有新能源集团 90.157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24〕 120号件)(以下简称“《通知》”)。 2024年 9月 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4〕449号),决定对新疆 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不实施 进一步审查,能源集团可以实施集中。 2024年 11月 11日,能源集团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书》。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能源集团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3683%的股份;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 能源 47.3787%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立新能源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47.5629%的股份。立新能源股权 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能源集团将通过新能源集团间接持有立新能源42.8813% 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3683%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43.2496%的股份。立新能源的股权控制关 系变更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方式系自治区国资委将持有新能源集团90.1571%的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能源集团将通过新能源集团间接持有立新能源42.8813%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3683%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43.2496%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立新能源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新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自治区国资委,能源集团成为立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

  2024年 11月 11日,能源集团与自治区国资委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深交所( ) 、巨潮资讯网

  ()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无偿划转协议书》,本次收购以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具体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自治区国资委出具的《通知》、《无偿划转协议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系能源集团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新能源集团90.1571%的股权,继而通过新能源集团间接持有立新能源42.8813%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3683%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43.2496%的股份,成为立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收购属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 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或监管法规的要求需要对主营业务做出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以资产购买或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重组的计划。

  若未来 12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监管法规的要求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lehu乐虎,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调整的计划,上市公司将继续执行现行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的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等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将继续与控股股东保持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能源集团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能源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立新能源保持独立,确保立新能源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立新能源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干预立新能源的规范运作和经营决策,不损害立新能源和其他股东的合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立新能源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能源集团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3683%的股份;新能源集团直接持有立新能源47.3787%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立新能源0.1842%的股份,合计持有立新能源47.5629%的股份,为立新能源的控股股东。自治区国资委直接持有新能源集团 90.1571%的股权。本次收购后,新能源集团 90.1571%股权由自治区国资委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从而使得能源集团成为立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自治区国资委仍为立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主要产品包括风力发电、光伏发电、购售电服务及其他。能源集团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能源投资及资产管理、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主营产品包括煤炭运销、金属产品、柴油、电费收入、铝类产品等。

  能源集团控制的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哈密烟墩区域的 20万千瓦风电项目和 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另外,根据新疆尔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昌吉州 8个新能源项目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新国资产权【2024】177号),拟将昌吉州国资委下辖 8个新能源项目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能源集团,划转完成后将会与立新能源产生同业竞争。截至目前,上述涉及的 8个新能源项目公司中,昌吉州国投恒欣能源有限公司、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4家项目公司已经划转至新疆能源(集团)北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疆公司”)。

  为避免与立新能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保障立新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能源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立新能源为本集团在风力、光伏发电业务领域的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本集团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立新能源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集团下属企业新疆能源(集团)哈密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哈密烟墩区域的 20万千瓦风电项目和 1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与立新能源存在同业情形;经新疆尔自治区国资委批复同意,拟将 8个新能源项目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本集团,划转完成后将会与立新能源产生同业情形。

  (1)“乌-昌-石”搬迁企业 130万千瓦低碳产业园区项目所在公司昌吉州国投恒欣能源有限公司、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各 100%国有股权 (2)吉木萨尔县 25万千瓦产业园区低碳转型项目所在公司昌吉州国投晟鑫能源有限公司 100%国有股权

  (3)新疆准东能源昌吉州木垒县 40万千瓦风光储项目所在公司木垒智慧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100%国有股权

  (4)奇台县 12.5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新能源项目-20万千瓦风储项目所在项目公司 100%国有股权

  (5)昌吉国投木垒县 12.5万千瓦/50万千瓦储能+50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所在项目公司 100%国有股权

  (6)奇台县昌吉国投 30万千瓦低碳园区转型项目所在项目公司 100%国有股权

  (7)昌吉国投玛纳斯县 10万千瓦光储低碳园区项目所在项目公司 100%国有股权

  除以上所涉同业外,本集团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立新能源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其他与立新能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3、针对本承诺第 2条所述同业事项,为了保障立新能源及其他股东利益,支持立新能源发展,在与立新能源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认为前述本集团拥有的同业资产投资、建设、运营所需资金体量巨大,部分项目处于在建期间无法合理确认交易价格,暂不适合由立新能源直接实施或注入立新能源。本集团、立新能源同意,由本集团(含下属企业)先行投资、开发、建设、培育前述同业资产,并由本集团将相关同业资产涉及股权托管给立新能源(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从而有效避免因同业而给立新能源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待相关业务或资产符合立新能源业务发展需要和下述条件后,由立新能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以公允价格收购前述同业资产。

  (1)同业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不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项目主要手续不完善或重大瑕疵等情况。

  (2)同业资产业务正常经营、资产质量良好,符合立新能源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同业资产的注入有利于立新能源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3)同业资产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针对本承诺第 2条所述同业事项,本集团作为立新能源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承诺自本次收购完成之后的 5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上述同业竞争。

  4、在对立新能源拥有控制权期间,本集团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除现存相同或类似业务公司及本集团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获取并代为培育的同类业务或资产外,本集团或本集团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与立新能源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本集团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立新能源及立新能源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集团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立新能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集团予以全额赔偿。

  6、本承诺自本集团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本集团拥有立新能源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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